而且,行政行为法制和行政程序法制除了有推进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建设廉洁政府的作用外,还有防止政府和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乱作为、不作为,防止政府和政府官员乱政、懒政、庸政的作用。
机器学习和大数据技术与传统的专家系统的结合,使得基于规则和基于案例的专家系统都可以通过学习而实现能力升级。诸如人工智能的算法本质上是黑箱等似是而非的说法,更是无形中加重了人们的心理负担。
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设计良好的CBR法律专家系统所作的推理可以被认可为法律上的有效推理。如果距离小,相似度就大。推理机(inference engine)链接知识库中的规则和综合数据库中的事实信息,一旦适用条件相匹配就触发推理机制执行推理,然后由机器按照输出的推理结论(决策结果)付诸行动。大数据开启了一场重大的时代变革。在构建知识库时,产生式规则是最常用的知识表示方法,专家系统因而又被称为基于规则的系统(rule-based systems)或基于知识的智能系统(intelligent knowledge -based systems)。
又如,1978年,我国开发出第一个中医学专家系统关幼波肝病诊疗程序,临床验证获得满意效果。对技术问题的解释,即智能系统是如何作出决定的,如果不能详细说明其推理过程(例如使用了深度神经网络的机器学习技术),至少应当作出局部解释和粗粒度的概括解释,而不能不提供任何理由。例如,海波系统及其升级版都没有考虑法律规则背后的目的和价值,这些早期的基于案例的推理模型因不能进行目的论推理而受到诟病。
1956年夏,由西蒙(Herbert A. Simon)和纽厄尔(Allen Newell)带到达特茅斯会议上,通过选择性搜索解决非数值问题的逻辑理论家(Logic Theorist),是首个使用逻辑公理进行推理的计算机程序例如,明确书记员由省级统一招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专门的考评和退出机制。在司法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我们要着力避免无意义的优化所导致的无效竞争,尤其要限制那些为了首次第一的伪创新,鼓励真正结合地方实践的真创新。然而,从治理内卷化风险的目标看,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该从4个方面合理规范竞争倾向,实现有序试点与理性竞争。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第54条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等级采取不同于行政职级的晋升方式,即按期晋升与择优晋升相结合。当务之急,是有效治理内卷化风险,切实保障司法改革成效的平衡性与可持续性,避免陷入内卷投入与制度锁定。
据统计,2014年至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3月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一共召开了57次会议,审议通过60余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主题的文件有7个,涉及相关内容的文件更是多达18个。更为重要的是,受制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方式,聘用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工作内容雷同,但两者在待遇与晋升空间上却有云泥之别。[46]地方司法机关一把手在承包时又以政治动员的形式推动。[16]就传统而言,我国的法官主要由书记员晋升而来,书记员职位成为过渡职位。
政治-竞争-组织三元结构制约是中国司法改革相较于域外司法改革的显著特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可谓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老面孔。本文尝试将内卷化的理论框架由经济学和政治学研究领域扩展到法学研究领域,并分析内卷化风险是如何型塑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样貌。内卷化风险为我们观察和解释一个较长时间内司法改革的周期变化提供了可行的理论框架。
一方面,约束自发分散试点,强化整体规划的授权试点。[24]从整体来说,在发展期,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确认了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的整体思路,但是对于法官助理的职位内容、人员比例、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晋升途径、薪酬待遇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事实上多是改革制度的主要提供者。可以发现,较之发展期,复兴期法官助理单独序列改革的措施有明显的细化与完善。
此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入初步发展期并在2009年之后逐步陷入沉寂。[14]这一时期,法官等级制的改革很好地体现了单独序列的理念。[21]201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徐家新在接受访谈时就强调要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遗留问题,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例如,贵州省三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分别为33%、36%和40%。一些浅层的具有符号意义的指标迅速得到改善,而深层的指标改善则相对缓慢。五、结语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在改革中校正方案,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
然而,发现变固然重要,但在繁复多样的变化中发现不变也有重大意义。以贯穿于司法改革全过程的法官选任为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每个阶段对法官的选任机制改革都围绕提升资质要求、细化选任程序展开。
一言以蔽之,行政主导就是用行政化的方式去行政化,用非可持续的方式追求可持续性。由此也决定了中国司法改革相较于域外司法改革而言更容易面临内卷化风险的考验。
[59]在做好司法存量改革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增量改革可以缩小改革的阻力,积蓄改革的力量,推动改革的进程。[47]参见宋远升:《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26]在探索期和发展期,《法官法》于2001年得到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于2006年进行修订。[15]不过,由于法官的待遇主要与行政职级挂钩,因此旨在推动法官单独序列管理的法官等级逐步边缘化。[38]参见王禄生:《地位与策略:大调解中的人民法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56]因此,在改革推行的过程中,各级改革决策者可以通过听证会、司法改革会议等方式倾听被改革者、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省级人民法院要对重点司法改革的地方方案进行把关,避免改革方案制定陷入政策垄断与目标替代的困境。
其直接结果是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权力非但没有被弱化,反而被进一步强化。[3]See Clifford Geertz, Agricultural Involutio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3, pp.79-80. [4]参见[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7页。
在经济学的内卷化概念中,劳动力过密投入所导致的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是一种浅层的成效,而与之对应的则是诸如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形态变迁等深层成效匮乏。[45]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何以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诸如两庭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等容易获得落实。
行政主导模式表现在自上而下的推广过程中,中央将改革任务拆解发包,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承包,而一把手都是直接的责任人。在试点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享有改革自主权。
[20]参见郑晓静:《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由此,司法改革内卷化风险的闭环就形成了。[48]选择性执行消解了中央的改革权威,造成了司法改革成效的非均衡性。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转型社会的改革,进两步退一步的局面并不鲜见。
然而,受政治结构、竞争结构和组织结构的三重制约,司法改革的内卷化风险仍然如影随形。这就使得部分司法人事改革表层结构向着职业化与去行政化运动,而深层结构则是在进行反向运动。
尽管农业内卷化下爪哇岛的水稻产量上升,水稻生产行业内部日趋精细化,农民收入有所改善,却阻碍了该岛经济朝着更高效率的模式发展。[20]随着改革的推进,聘用制书记员改革的问题愈来愈突出。
这与我国司法改革所处的政治结构、竞争结构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54]因此,要治理内卷化风险就必须破除司法改革内部结构的行政主导,转变领导决策与政治动员的方式。